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买车3月被盗索赔遭拒 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

车辆没上牌,但已经买了保险,被盗后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?对此,保险公司称保险合同没有生效,不赔!昨日,此案经过惠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,判决保险公司赔偿。

经过:买车3月被盗

2008年4月21日,黄小姐在惠州市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起亚赛拉图新车,全部费用共计12万多元。购车当天经销商即以该车的发动机后5位数为车牌号,代黄小姐向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保险。保险单注明所购险种有机动车损失保险、第三者责任保险、盗抢险等,保费3657元。其中盗抢险保险金额为120000元,附加计20%免赔率。保单上约定盗抢险自上牌登记并办理批改手续次日起生效。车行为黄小姐办理好保险后,即去办理好车牌,然后将车及保险单等资料交付给黄小姐。

2008年6月底,黄小姐使用该车时曾碰撞出险,保险公司赔付了600元。

2008年7月30日,黄小姐的汽车在惠州陈江停放期间被盗,随后报警并报保险公司。黄小姐向公司申请理赔,保险公司告诉黄小姐应办理车牌批改手续。2008年8月5日,黄小姐去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单、车牌号码批改手续。谁知保险公司称,根据保险合同,盗抢险保险责任自上牌并办理批改手续次日起生效,黄小姐的车辆被盗不在保险期内,拒绝理赔。

焦点:保险合同有否生效

此案争议的焦点是,保险合同有没有生效?保单上的特别约定是不是格式合同条款?

在法院的一审、二审中,保险公司认为,黄小姐车辆的盗抢险合同在车辆被盗时未生效。保险公司说,保单上明确约定:“盗抢险保险责任自上牌登记并办理批改手续次日起生效,保险止期不变”。黄小姐在保险汽车上牌后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,按照合同约定盗抢险保险责任于2008年8月5日才开始生效。所以不应该赔偿。

而黄小姐的律师称,这一条款是保险公司预先拟定印刷在保险单上,同时该保险单是由车行代办,根本没有与黄小姐协商并告诉。因此,根据《保险法》、《合同法》等规定,这一条款是格式条款、免责条款。而格式条款、免责条款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,否则不产生效力。

针对“保险合同盗抢险部分没有生效”的说法。该律师说,根据《保险法》十三条规定:“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,经保险人同意承保,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,保险合同成立……”该案件中保险合同已成立,应判决保险公司赔偿。

判决:保险公司支付赔偿

法院的判决支持了黄小姐的观点。一、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称,黄小姐依约支付了保险费,与天安公司签订了《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单》,形成财产保险合同关系,该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,应受法律保护。并赞同格式条款、免责条款未作说明不产生效力的说法。

车牌号是否匹配车主生辰八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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